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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详询 132 0980 834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基于诚信原则,实行自愿登记, 因此开发完成的软件进行登记不是必须的,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起自动收到保护,但是进行著作权登记还是很有必要,其原因是: 1、进行盗版维权的重要依据; 2、可以作为银行质押贷款的依据; 3、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5、作为入资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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